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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民初1074号原告:刘某。被告:殷某。委托代理人:殷国家。委托代理人:程兵华,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已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殷某及其委托代理殷国家、程兵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结婚,婚后由于双方血型不合等各方面因素导致小孩出生后夭折,至今未生育小孩。而且,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相关疾病,给其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便回娘家居住,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殷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所说不属实,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前原告治疗相关疾病被告用去了部分医疗费用3万余元。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被告殷某承认原告刘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刘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婚前感情较好。婚后由于夫妻双方缺乏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出出矛盾。后经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双方又不能相互沟通,至今夫妻生活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本院视其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婚前为原告治病花掉的医药费用三万余元。经庭后与原告沟通并表示愿意承担15000元给予被告作为补偿。故对被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5000元。对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如有新的证据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殷某离婚。二、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共计15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由原告在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旭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