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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民初4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4199号原告:郑某,女,48岁。被告:李某,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审判员  朱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臧海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