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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美花与毛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花,毛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朱美花,女,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毛少芬,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696号朱美花与毛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毛少芬去向不明,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朱美花尚有债权人民币860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81执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