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亚苹诉林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苹,林甸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亚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甸县公安局,住所地黑龙江省林甸县。法定代表人贾耕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林甸县公安局治安三队队长。委托代理人赵乐东,林甸县公安局法制综合室民警。再审申请人刘亚苹因诉林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林甸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伍万元。林甸县公安局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刘亚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林甸县公安局依据刘亚苹本人陈述、大庆市驻京信访工作组的情况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的训诫书、林甸县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移交函等证据,认定刘亚苹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甸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刘亚苹作出甸公(治)行罚决字[2014]225号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驳回刘亚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亚苹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亚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