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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0625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屈宝利与被告刘建、崔燕民间借贷纠纷撤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宝利,崔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0625民初1513号原告屈宝利,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告崔燕,女,汉族,1983年4月10日出生,无职业。原告屈宝利与被告刘建、崔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屈宝利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崔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宝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宝利撤回对被告崔燕的起诉。审判员  王燕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文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