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字第8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瑞娣、叶晓晓等与屈奕峰、温毫州市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娣,叶晓晓,叶仙玲,屈奕峰,温毫州市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字第8024号原告:张瑞娣。原告:叶晓晓。原告:叶仙玲。被告:屈奕峰。被告:温毫州市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孙绍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魏武大道36号。法定代表人:周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瑞娣、叶晓晓、叶仙玲与被告屈奕峰、温毫州市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瑞娣、叶晓晓、叶仙玲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奕峰、温毫州市兴隆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毫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屈奕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娣、叶晓晓、叶仙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600元,由原告张瑞娣、叶晓晓、叶仙玲负担。审 判 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记员 江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