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邱兵与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5303号原告:邱兵。被告: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吉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林,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兵为与被告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东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兵,被告泰东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林,被告天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兵起诉称,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1月13日和1月16日,通过被告天猫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被告泰东源公司注册经营的天猫网店“农家御品旗舰店”购得“农家御品”系列产品(兰州牛肉拉面两人份、四川担担面、龙须面、香菇和绿豆风味挂面各200包,兰州牛肉拉面6人份、新竹米粉、沙河粉、高筋特精粉、糕点专业粉、新竹米粉、鸡蛋面、江西米粉、桂林米粉和刀削面各10包,及其荞麦面30包和儿童营养面条120包),共计支付11682.04元。被告泰东源公司在其产品网页上宣传有“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收到的部分产品包装上亦有该字样、标识,及其网页宣传获得“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和“广东省名优产品”两项荣誉证书,但经原告了解后发现:一、被告泰东源公司所宣传的“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并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且CCTV在官网发布的中国中央电视台《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中明确声明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含有“CCTV”等名称或字样的称号或证书。同时,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明确作出“不能证明被举报人有权使用‘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的事实,认定不违法的事实证据不足”的答复。二、被告泰东源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获得“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和“广东省名优产品”两项荣誉证书,但经原告发现,该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为2012年12月和2012年8月,早已过期应属无效。且发证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注册,被告泰东源公司也未能出具相应评选活动的审批或证明文��,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未经国家依法批准的该类评比、排序活动,早已被国家多部门明令禁止,故原告认为被告泰东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广告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在违法的同时,也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依法享有所购产品的知情权、选择权,被告泰东源公司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泰东源公司向原告邱兵退回购物款11682.04元;二、被告泰东源公司、天猫公司向原告邱兵支付购物款三倍的赔偿���35046.12元;三、被告泰东源公司、天猫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邱兵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发票原件5份、订单详情打印件4页,用以证明原告在被告泰东源公司处购得涉案产品的事实。2.涉案产品网页宣传主图打印件一份;3.网页描述详情打印件一份;4.退款记录打印件一份;证据2-4,共同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在其网页产品包装中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及其宣传获得“消费者最信赖产品质量放心品牌”和“广东省名优产品”的事实。5.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中国中央电视台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含有CCTV名称或字样的称号或证书,被告泰东源公司虚构CCTV荣誉虚假宣传,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的事实。6.���政复议决定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所宣传的CCTV该内容行为已被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为违法的事实。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打印件一份;8.中央宣传部、国家经贸委、外交部、监察部、国务院港澳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打印件一份;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打印件一份;证据7-9,共同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网页宣传的“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和“广东省名优产品”两项荣誉证书评比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且该类评选活动一直被国家多部门明令禁止。被告泰东源公司在网页作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存在误导并欺诈消费者��事实。10.关于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和广东省名优产品等三个发证机构的查询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三个机构是未经注册的非法组织,这些机构不具备发证资质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被告泰东源公司答辩称,原告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一,被告泰东源公司在农家御品系列产品的标识和在网页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是经合法授权的广告宣传行为。2010年5月,被告泰东源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确认书(详见证据5、6)。第二,原告在起诉状中指认的事实及法律引用是错误的,泰东源公司因相关产品宣传的内容是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广告的授权主体应该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简称CCTV.COM,并非中央电视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是两个不同的企业,简称不同,央视网是中央电视台的子公司,是一家独立的合法公司,原告认为CCTV.COM是中央电视台的授权产品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央视从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CCTV字样称号,主张泰东源公司的宣传行为违反相关通报,CCTV.COM是央视网的简称,不是中央电视台的简称,原告引用的条例不能适用于泰东源公司的产品宣传。第三,原告在本案起诉之前,曾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举报,目前该委员会已经做出初步认定,认定原告的投诉行为与事实不符,并且认定泰东源公司的相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作出了撤案的行政行为。原告也提出了行政复议,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截止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对泰东源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书对本案不具有影响,因为在原告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相关部门已经做出了新的行政结��,原告就此提出了新的行政复议,且目前尚未有结果。原告主张的泰东源公司宣传消费者最信赖品牌和广东名优产品问题,由于相应的两个证书是属于我国特有的历史问题,之前很多企业都参与过类似评比,很多机关也出具了相应的证书,在国务院停止该类评比活动的通知之后,该类评选活动已经停止,对于之前评选到的企业没有做出违法的处罚。泰东源公司也提交证据证明该两份证书并非由泰东源公司自行制作,而是参加过相关活动取得,由相应的认定机构做出。至于认定机构本身是否合法,泰东源公司不得而知,也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机构的资质进行违法认定。故不能因此认定泰东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原告一次性大量购买了泰东源公司的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并以此牟利,原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真实的身份是职业打假人。原告并未食用过相应产品,也无证据证明食用产品之后给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失,因此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不符合该规定的适用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泰东源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函、原告身份证、投诉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就本案同样的诉求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的事实。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关于商请协助调查深圳市泰东源实业有限公司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的函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受理原告的行政投诉,并向中央电视台发出协助调查函的事实。3.《企业联展》频道合作协议、合作确认书、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央视网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名称使用告知函原件各一份,共同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使用“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广告标识系经合法授权,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4.北京中视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深圳市工商局情况说明原件,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合资经营确认书复印件、北京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给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市场管理局回复函复印件各一份,共同用以证明相关广告授权机构向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出的书面答复,被告泰东源公司使用“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广告标识系合法授权行为的事实。5.广东省名优产品证书、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证书复印件、支付评选活动的银行转账凭证电子回单打印件各一份,共同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参加品牌评选活动且已合法支付过费用,相应的证书并非由被告��东源公司自行制作而成的事实。6.关于泰东源与央视网相关服务合作情况确认的申请复印件一份;7.黄金展位服务协议书原件二份;8.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合作确认书原件一份;9.网上搜索内容截图打印件二份;10.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证书原件一份;证据6-10,共同用以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使用的广告标识是经过央视网合法授权的事实。1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办理报批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向该部门提出举报之后,该单位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行政认定,认定被告泰东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天猫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邱兵并非在涉案天猫店铺购买商品的买家,买家淘宝帐户“红尘挚爱”的实际��册人系案外人嵇丽娜,故邱兵并非涉案交易的相对方,其主体亦不适格。二、天猫公司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天猫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既不是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本案涉及的商品信息并未参与制作、编辑或给予推荐,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天猫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种义务的能力。因而,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用户自行承担。三、天猫公司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对平台用户负有身份审查的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应根据消费者的请求提供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天猫公司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能够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诉前原告在售中以发票问题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不退货仅退款,卖家拒绝退款协议,买家确认收货导致退款关闭。可见,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天猫公司的全部诉请。天猫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复��件一份,用以证明服务协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的事实。2.涉案买卖双方注册信息、涉案交易订单基本信息、交易日志打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买卖的交易双方是买家嵇丽娜与卖家泰东源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天猫公司不是买卖合同主体的事实。3.涉案卖家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和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在会员入驻时已尽到身份审查义务,能够提供卖家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的事实。被告泰东源公司对原告邱兵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发票确认。证据2,真实性确认,但是对于消费者最信赖产品质量放心品牌、广东省名优产品并没有在商品销售页面宣传方面展现。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没有印制被告泰东源公司单位的相关名称。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仅指退款关闭以及拒绝申请,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声明是中央电视台发出,与本案无关联性,CCTV.COM是央视网,与中央电视台是两个独立法人。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最终的决定是撤销之前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没有对被告泰东源公司的行为作出违法认定,而仅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泰东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材料后,该委员会已做出了最新的认定处理意见。证据7-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上述材料证明针对评比机构政府要求禁止相应的评选活动,但并没有对参加评比企业的违法性做出认定。证据10,对社会组织网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查询的企业是否应��社会组织网站注册的内容有异议。被告天猫公司对原告邱兵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因泰东源公司已确认,故无异议。证据2-10,质证意见同被告泰东源公司。原告邱兵对被告泰东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据3,《企业联展》频道合作协议、合作确认书、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原告认为不是原件,而且部分内容被刻意隐去,对真实性不认可,且也没有央视国际有限公司的盖章的原件,同时不能证明被告泰东源公司使用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系经合法授权的事实,告知函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结合其提供的证据6情况确认申请,其在证据6中明确表示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1日,故被告泰东源公司在7月31日之后根据该告知函的内容第7条规定,在不再续约的情况下,立即停止使用该名称,且将��有相关名称产品撤出市场。被告泰东源公司与央视网的协议已经终止,但仍旧发表CCTV等字样,构成欺诈。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无法得知该附件就是证据3中的材料,且无原件。证据5,真实性有异议,无原件提供,即使被告泰东源公司提交原件,但该两项证书已过期,系无效。“最”字违反绝对化用语,发证机构是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机构。转账凭证也证明了被告泰东源公司花钱取得证书的事实。证据6,质证意见同证据3。证据7,真实性有异议,与泰东源公司自行提供的证据有矛盾,服务协议中未载明生效时间,该合作时间已超期。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其只能证明网页授权使用的范围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字样。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10,真实性有异议。证据11,无原件,真实性有异议。销案的程序��身就违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已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做出结果之前就销案,系违法。被告天猫公司对被告泰东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三性无异议。原告邱兵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并非适格主体。证据3,三性无异议。被告泰东源公司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三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邱兵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经当庭上网勘验,对查验一致的予以确认,对不一致的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订单详情及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予以确认;发票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9,系相关部门文件,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证据10,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泰东源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原告邱兵、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4,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证据6,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系泰东源公司自行出具的材料,本院不予确认。证据7、10,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予以确认。证据8、9,原告邱兵、被告天猫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11,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且系相关行政部门内部报批表,本院不予确认。本院对被告天猫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证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淘宝帐户“红尘挚爱”由案外人嵇丽娜注册并使用。淘宝帐户“寻找故事中的记忆”由邱兵注册并使用。天猫店铺“农家御品旗舰店”由泰东源公司注册经营。2016年1月12日,原告邱兵借用淘宝帐户“红尘挚爱”向天猫店铺“农家御品旗舰店”购买系列涉案产品共计1000袋,实付价款8637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549674748219528。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发货,物流单号为778735492004,上述货物于2016年1月15日被签收。2016年1月20日,泰东源公司出具了以邱兵为购货单位的金额为8637元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6年1月13日,邱兵借用淘宝帐户“红尘挚爱”第二次向天猫店铺“农家御品旗舰店”购买系列涉案产品共计100袋,实付价款1452.04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555823868929528。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发货,物流单号为778735492271,上述货物于2016年1月18日被签收。2016年1月20日,泰东源公司出具了以邱兵为购货单位的金额分别为915.04元、537元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二张。2016年1月16日,邱兵使用淘宝帐户“寻找故事中的记忆”第三次向天猫店铺“农家御品旗舰店”购买系列涉案产品共计120袋,实付价款1176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562848332376019。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发货,物流单号为778735492262,上述货物于2016年1月19日被签收。2016年1月24日,泰东源公司出具了以邱兵为购货单位的金额为1176元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2016年1月16日,邱兵使用淘宝帐户“寻找故事中的记忆”第四次向天猫店铺“农家御品旗舰店”购买标题为“农家御品780g荞麦面条速食面饼方便面”30袋,单价16.7元,底价促销省84元,实付款417元,形成订单编号为1562158422406019。卖家通过中通快递发货,物流单号为778735492262,上述货物于2016年1月19日被签收。2016年1月24日,泰东源公司出具了以邱兵为购货单位的金额为417元的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上述涉案产品交易快照实物展示部分,或在产品外包装或在宣传文字中带有“CCTV.COM”、“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等信息。上述涉案产品交易快照中并未显示“广东省名优产品”、“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宣传信息。另查明,2016年1月21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邱兵诉广东顺德歌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浙0110民初1233号。该案中,原告邱兵以涉案产品在网页宣传获得“CCTV.COM智能锁企业联展第一品牌、CCTV智能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中央电视台官网CCTV.COM评为智能锁行业品牌”的荣誉为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退一赔三。另认定,www.tmall.com(天猫)由天猫公司注册并经营,泰东源公司入驻天猫时,天猫公司审查了泰东源公司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天猫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本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邱兵主张泰东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页面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广东省名优产品”、“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首先,不论涉案产品在销售页面宣传“CCTV农家御品·黄金展位合作伙伴”真假与否,邱兵在第一次购买系列涉案产品之前,其对相关部门对上述宣传信息的规制及上述宣传信��的性质已有明确的认知,其所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并非是在受上述内容误导下所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其并未被误导。其次,邱兵分四次大批量下单购买涉案产品的行为已经超过一般消费者的理性,不符合常理。因此,邱兵的四次购买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并非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涉案产品,且其并未被误导。最后,关于邱兵以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宣传“广东省名优产品”、“消费者最信赖质量放心品牌”构成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为由,主张退一赔三。庭审中,经当庭上网勘验,涉案产品销售页面并未出现上述宣传字样,故邱兵据此主张退一赔三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邱兵据此主张泰东源公司构成欺诈并要求泰东源公司退还货款11682.04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泰东源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邱兵���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968元,由原告邱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6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戴莉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