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胡建文与童建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文,童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文,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童建生,男,1971年5月9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胡建文与童建生(2016)浙0803执11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