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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宋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宋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辉。被执行人宋越。执行申请人张辉与被执行人宋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辉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宋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454号民间借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杜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