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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5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临安欣誉门窗有限公司与周镇江、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欣誉门窗有限公司,周镇江,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4761号原告:临安欣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街道雅园村徐家坞196号。法定代表人:楼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周镇江。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丰土庙丰兴路34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堂,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人民政府文化站二楼。负责人:王励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欣誉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镇江、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欣誉门窗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常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张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