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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8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897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光然,农民。被告:顾婷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顾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