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8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婷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8897号原告:刘某。法定代理人:刘光然,农民。被告:顾婷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顾婷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3日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