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4民初1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0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袁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董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4民初1612号原告袁某,农民。被告董某甲,农民。原告袁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足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2013年正月原告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生育一女孩董某乙,××××年××月××日结婚,原告于2015年4月流产,被告不但不支付医药费和照顾原告,反而逃避责任不出现。2015年12月原告由于被告不务正业,没有经济来源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锁于房内,破口大骂,并威胁与原告同归于尽,原告拿出手机报警,被告抢走手机摔坏。因被告好吃懒做,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在担惊受怕之中,现无法忍受痛苦的婚姻,为此,原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董某甲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正月经人相识、恋爱,××××年××月××日生女儿董某乙,××××年××月××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被告不务正业,不承担家庭责任,且原告流产后缺乏对原告的关爱,为此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感情尚可,而且生育了一个小孩。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有过争吵,但从婚姻现状来看双方之间并无较大矛盾,且分居时间不长,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珍惜夫妻感情,加强联系和沟通,相互关心和体贴,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故原告袁某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其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足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黄雅茹校对责任人:陈足平打印责任人:黄雅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