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民初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陶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陶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第4993号原告: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区福元道18号。被告:陶永利。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