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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民初第4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陶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陶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第4993号原告:天津威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区福元道18号。被告:陶永利。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