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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公祥与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公祥,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1400号原告:杨公祥,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谢良振,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平阴敬业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法定代表人:孙利,村主任。原告杨公祥与被告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公祥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公祥以被告平阴县安城镇西平洛村民委员会已履行了相关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公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公祥承担。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