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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3490号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490号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迳口华侨经济区漫江工业园7-2号地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69323490K。法定代表人:彭浩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文虹,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习武大楼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82347396J。法定代表人:马继群。被告: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高尔夫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85934718Q。法定代表人:马继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超峰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长春博超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9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洁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