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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石允英与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允英,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3民初2243号原告:石允英,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保静,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天安一路3116号光明花园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007687379824。法定代表人:田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业,该公司会计。原告石允英与被告枣庄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东旭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允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于保静、被告枣庄东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允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共计6,236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赔偿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被告负责建设原告居住的小区。2011年原告回迁至现住址。后原告应被告要求在入住前将房屋契税、维修基金交于被告。被告无权收取上述费用,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返还。被告枣庄东旭公司辩称,其已经退还原告的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2月21日,陶庄南宿舍拆建指挥部收取了原告房屋维修基金3,872元、契税2,364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维修基金、契税和相应损失共计6,310元。本院认为,案件受理后,被告已经退还原告相应款项,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允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允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