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仓民初字第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与王长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王长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423号原告: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850号。负责人:朱小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鹰、张子华,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长华,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与王长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7359元,减半收取计3679.5元,由福建华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潘珠英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