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野与温和、孙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温和,孙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428号原告:田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个体。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和,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农民。被告:孙立冬,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诉被告温和、孙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野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退回原告3282.5元,另328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芳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