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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野与温和、孙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温和,孙立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1428号原告:田野,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个体。委托代理人:陈敏,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和,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农民。被告:孙立冬,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农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诉被告温和、孙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田野的撤诉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5元,退回原告3282.5元,另3282.5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淑芳审 判 员  赵艳江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德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