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王英进与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进,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王英进,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73XXXX),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1号楼1层102室-86。法定代表人:刘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斌,男,1982年4月5日出生。王英进与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4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英进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给付487470.01元。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王英进申请执行标的487470.0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4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英进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恒达信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刘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2--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