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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杨海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海年,杨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杨海年,男,地址通榆。被执行人杨青龙,男,地址通榆。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杨海年杨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