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恢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与杨海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海年,杨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恢240号申请执行人XX,男,住所地通榆被执行人杨海年,男,地址通榆。被执行人杨青龙,男,地址通榆。本院在执行XX申请执行杨海年杨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文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