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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公安县银丰土产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公安县银丰土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公安县众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虹,李洁,XX,袁明,桑大春,呙中霞,邓振芳,朱纯杰,桑大奇,李玉林,龙玉年,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饶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银丰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勇,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万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饶云,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公安县众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龚华,系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虹。申请执行人:李洁。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袁明。申请执行人:桑大春。申请执行人:呙中霞。申请执行人:邓振芳。申请执行人:朱纯杰。申请执行人:桑大奇。申请执行人:李玉林。申请执行人:龙玉年,无业。被执行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法定代表人:姜柏清,公司总经理。湖北宏远棉业有限公司、杨虹等15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本院合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偿还上列申请执行人及案外4人借款本金27290000元及利息(债务明细已附卷),被执行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评估值22212600元(资产评估报告已附卷)。经当事人自行协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北银泰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其资产抵偿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上列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时,上列申请执行人同意以其债权入股公安县禾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经交接完毕(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明细已附卷)。上列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53、89、130、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49、150、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娟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