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2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加全与高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加全,高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韩加全,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先锋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高军海,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先锋村农民,住该村。申请执行人韩加全与被执行人高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黑04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军海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加全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6,501.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黑0421民初75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陈艳丽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