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民辖终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宏刚与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宏刚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5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永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刚,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委托代理人: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宏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初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宏刚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作为证券投资者,基于对勤上光电公司公告信息的信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勤上光电股票。2014年5月13日,勤上光电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才得知勤上光电公司因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罚的情况。诉请判令勤上光电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张宏刚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勤上光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侵权行为引起的民商事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适用因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东莞市不是计划单列市,也不是经济特区,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勤上光电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勤上光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勤上光电公司负担。勤上光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管辖权异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是: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并颁布实施,于2012年8月31日重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属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辖。张宏刚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关于勤上光电公司上诉主张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是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确定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本案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应优先适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对于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勤上光电公司上诉主张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因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勤上光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支持其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勤上光电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勤上光电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邵静红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