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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贺金珠与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金珠,陈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贺金珠,女,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陈秀丽,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松园北区。申请人贺金珠与被执行人陈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