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罗明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罗明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3072号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邓文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毕佳、李彧,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明富,男,生于1993年01月21日,汉族,现四川省甘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明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8元,由原告峨眉山市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宇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