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1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宋磊与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磊,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宋磊,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职永仓,经理。本院在执行宋磊诉焦作市中泰永昌液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2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文审判员 翟 卫审判员 刘城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