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民辖终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2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122—124号1栋11层1—8号。法定代表人:石飞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新津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李仕群,执行董事。上诉人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2016)川0132民初8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铁名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内容不明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向乙方(四川如来传媒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兴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