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21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谢作伦与被告黄发良、张小敏、蒲祝明、南部县黄金镇盐井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作伦,黄发良,张小敏,蒲祝明,南部县黄金镇盐井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1民初2481号原告:谢作伦,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李小峰,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发良,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张小敏,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蒲祝明,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南部县黄金镇盐井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部县黄金镇。法定代表人:张小敏,系该村村主任。谢作伦与黄发良、张小敏、蒲祝明、南部县黄金镇盐井湾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谢作伦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作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作伦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谢作作伦负担。审判员  杜少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小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