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执29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金运松、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运松,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运松,194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桐城路与青弋江路交口东南新里程花园1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05292032-7。法定代表人:王松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金运松与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直接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