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天贵与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贵,闫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天贵,女,1958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闫桂梅,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122号天贵申请执行闫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闫桂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桂梅名下登记的房产已被抵押给其他案件的申请人,现无可供执行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