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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572号原告:甘某,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黄冈。被告:余某,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饶平县黄冈镇人,住黄冈。原告甘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当事人表示能改正缺点,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吴潮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銮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