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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葛海宏与王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宏,王守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葛海宏。被执行人:王守中。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葛海宏与被执行人王守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顾绍文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刘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臣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