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徐敬乐与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敬乐,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2民初1121号原告:徐敬乐,男,1987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华,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白玉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徐敬乐诉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上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敬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传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上投资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敬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光上投资公司给付徐敬乐工程款190000元;2、诉讼费由光上投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徐敬乐承建光上投资公司300T生产废水处理工程土建部分,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工程总价为706377.20元,光上投资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5年7月,经双方核算,光上投资公司共欠徐敬乐工程款190000元,光上投资公司在应付账款清单列明欠徐敬乐污水处理池工程款190000元,经徐敬乐多次催要,光上投资公司至今未付。光上投资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徐敬乐身份证、光上投资公司企业信息、竣工结算单、应付账款清单等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光上投资公司将300T生产废水处理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交于徐敬乐施工。2012年12月16日,经双方结算,土建部分结算总价为706377.20元。光上投资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6年7月11日,光上投资公司在应付账款清单(共15笔)中列明徐敬乐污水处理池工程款190000元,加盖了光上投资公司公章。光上投资公司并在应付账款清单下面注明了还款计划,但未依约履行。本院认为:徐敬乐承建了光上投资公司废水处理池的土建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的规定,徐敬乐是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个人,故光上投资公司、徐敬乐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徐敬乐已完成约定的工程,双方进行了结算,光上投资公司尚欠徐敬乐工程款190000元,故光上投资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徐敬乐工程价款19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原告徐敬乐工程款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被告安徽光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晓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冰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