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陶凤凤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城市之光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凤凤,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城市之光连锁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8022号原告陶凤凤,女,1981年1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478992-4),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解放路55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城市之光连锁店,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388号。负责人吴修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凤凤与被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苏果超市城市之光连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凤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凤凤负担。审判员 孙自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晨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