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3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姚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95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7月24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刑诉字(2016)第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姚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03号四单元5**室暂住房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侯某、王某吸食毒品,并为二人吸食毒品提供场地。被告人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菁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