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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陆美与陆纪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美,陆纪美,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恢138号申请执行人:陆美。被执行人:陆纪美。被执行人:李云。申请执行人陆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陆纪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扬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7日恢复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云名下登记的苏L×××××的车辆。本院通过淘宝平台对该车辆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起拍价90450元,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接受以物抵债。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扬新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