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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程显民抢劫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显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4刑初111号公诉��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显民,男,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显民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琳琳出庭支持公诉。程显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7日被告人程显民预谋实施抢劫,并携带一石块到牡丹江市爱民区XX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10时40分许,程显民发现独自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某后,尾随其进入XX小区。程显民乘孙某某锁电瓶车之机,先行上楼后又伪装下楼与孙某某相遇,程显民持石头砸击孙某某头部数下,抢得女士背包一个,内装现金220元、钱夹一个、金立牌手机一部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作案后,被抢款项被其偿还欠款,其余物品被其丢弃。案发后手机及背包等物品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经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金立牌手机价值600元;女士紫色长款革制钱夹价值5元;女士黑色革制单肩背包价值20元。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孙某某头皮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单元门南侧台阶上、四楼平台地面上、北侧四楼平台地面上、四楼半缓台地面上提取血迹检出人血,20个STR分型与孙某某相同,似然比为1.881020。另查,被告人程显民于2016年9月22日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经侦查,被告人程显民于2016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牡丹江市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显民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及110受理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人体损伤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及提取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衣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程显民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被抢手机信誉卡、孙某某的住院病案、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衣物照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视频资料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显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程显民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程显民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程显民持械抢劫致一人轻伤,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程显民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显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颖审判员  王楠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