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36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谭泽谭某某、侯立英侯某某等与田杰田某、李丽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泽谭某某,侯立英侯某某,田杰田某,李丽李某,香河富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县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3680-1号原告谭泽谭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原告侯立英侯某某,女,汉族,1974年2月18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被告田杰田某,男,汉族,1986年5月13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被告李丽李某,女,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河北省香河县人,现住本县。第三人香河富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河县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泽谭某某、侯立英侯某某诉被告田杰田某、李丽李某及第三人香河富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河县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泽谭某某、侯立英侯某某撤回对被告田杰田某、李丽李某及第三人香河富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河县逸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谭泽谭某某、侯立英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金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