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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果成申请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211号张果成: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凯峰、株洲亿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罗飞跃名下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刘凯峰在中国光大银行株洲长江路支行的账户,期限一年,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二、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三、2016年9月27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告株洲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的房屋,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四、2016年9月28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担保人张果成所有的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的房屋、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的房屋,期限三年,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你需要续行保全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