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韩某与哈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司法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哈某,女,1952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妇幼保健站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84号韩某申请执行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内0727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某于2016年9月29日给付本案全部申请执行标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27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革 命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莎 其 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