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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鹤山君威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山君威酒店,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终1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山君威酒店,住所地鹤山市桃源镇民源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向勇。委托代理人:周浩本,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是鹤山君威酒店的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林秀娟,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育蔓,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知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于2016年9月27日以其与对方协商处理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负担;上诉人鹤山君威酒店已经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退回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敏忠审判员  罗志彬审判员  甄锦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平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