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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执2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2580号申请人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北侧新中街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凤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隆尧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振国,董事长。申请人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30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二O一四年九月六日至二O一六年三月五日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一百八十四万六千八百元。申请人北京信远福缘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和机动车辆。现已将被执行人河北大胖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予以冻结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