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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七七七株式会社与余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七七七株式会社,余红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265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住所地:忠请南道天安市西北区稷山邑金谷路52-32。法定代表人金相默,代表理事。委托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红伟,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委托代理人熊延长,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系其员工。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诉被告余红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七七株式会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审 判 长  龚 磊审 判 员  祝正涵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露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