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民初1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振东与廖周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东,廖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894号原告陈振东。被告廖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东诉被告廖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另寻途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振东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克拓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