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振东与廖周波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东,廖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894号原告陈振东。被告廖周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东诉被告廖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以另寻途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另寻途径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振东承担。审判员 贾延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克拓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