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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绍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绍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466号之一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雅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绍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绍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绍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壮审判员 李秀芬审判员 王彦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