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曹建刚、何春菊、陈庆寒、韩国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曹建刚,何春菊,陈庆寒,韩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4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慧,行长。被执行人:曹建刚,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何春菊,女,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陈庆寒,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韩国栋,男,住茌平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曹建刚、何春菊、陈庆寒、韩国栋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交付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车管、房管、金融机构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茌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王树军代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