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何国锐与杨艳、何杨、何家梁、何家才、何加芝、何晓丽、何晓红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锐,杨艳,何杨,何家梁,何家才,何加芝,何晓丽,何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何国锐,男,汉族,生于1933年7月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杨艳,女,汉族,生于1963年12月5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现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何杨,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何杨,女,汉族,生于1984年2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何家梁,男,汉族,生于1960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何家才,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现在广元监狱服刑。被执行人:何加芝,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2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何晓丽,女,汉族,生于1964年3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何晓红,女,汉族,生于1969年2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何国锐与杨艳、何杨、何家梁、何家才、何加芝、何晓丽、何晓红房产过户纠纷一案中,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