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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龚月梅、黄长文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月梅,黄长文,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办那平村民委员会第十五生产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月梅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文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成,南宁市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银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办那平村民委员会第十五生产队。代表人:黄益生,该生产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斌,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月梅、黄长文因与被上诉人南宁市良庆区玉洞街道办那平村民委员会第十五生产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一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龚月梅、黄长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雪梅审 判 员  赵 东代理审判员  兰 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熙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