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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桂平申请执行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平,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桂平,男,1971年,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XXX,男,1971年出生,汉族,大庆石化公司炼油厂维一车间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李桂平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立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185400.0元,因被执行人XXX工资收入已被另院案件冻结,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黑06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惠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