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殷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殷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3428号原告:杨某。被告:殷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请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殷某乙由原告抚养,次子殷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殷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殷某丙,现两个孩子均在读书。婚后被告经常赌博,不务正业,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殷某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两个婚生子女年龄尚小,正处于学习成长阶段,需要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如离婚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向原告道歉,并保证以后不赌博,好好对待妻子和培养子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殷某甲系自愿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因疏于夫妻感情的培养,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生活中因缺乏沟通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希望双方能加强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宽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齐心协力共同致力于家庭建设,给两个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萧砚